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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

魏春田 / 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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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混合销售与兼营一直以来都是让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感到头疼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之间很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混合销售与兼营一直以来都是让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感到头疼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之间很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比如,一个4S店,既销售汽车,又为汽车提供装饰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如果是混合销售那就应当按销售货物征收13%的增值税,如果是兼营则只要分别核算则销售汽车按13%征收增值税,而提供装饰服务则按6%征收增值税。

    也许有人会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6号文件第40条对混合销售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如果一项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即为混合销售。但什么是一项行为,40条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以刚举过的4S店既销售汽车又提供装饰服务为例,我们又如何判断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我以为判断混合销售还兼营,主要还是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再以4S店为例,如果4S店的经营范围没有装饰服务,则销售汽车并提供装饰服务,应当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经营范围有装饰服务,则应按兼营对待,如果销售汽车与提供装饰服务分别核算,应分别征收增值税。主要原因在于兼营是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一项业务,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与主营业务一样是不特定的。比如,张三在我的店里买车,可以提供装饰服务;李四在其他的店买车,同样可以由我的店提供装饰服务。混合销售则不同,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销售汽车服务的自然延伸,销售汽车与提供装饰服务是一体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只对在4S店购车的客户,而不对外提供装饰服务。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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