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起眼的立法 内蒙古在全国带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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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内蒙古施行税款减半征收,对孤老人员所得实行税款全额减征。而且对这些减征不设置截止期限,给相关纳税人一个长久的定心丸。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这个不起眼的立法 内蒙古在全国带了一个好头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我们说这是一个授权立法,但是是否得以落实,还要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在这个方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带了一个好头。2019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9〕3号)正式发布,这在全国属于首例,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后,第一个通过类似文件的省级人民政府。
1、对于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内蒙古施行税款减半征收,对孤老人员所得实行税款全额减征。而且对这些减征不设置截止期限,给相关纳税人一个长久的定心丸。从减征项目来看,适用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也就是劳动性所得,而且明确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如果适用
2、对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内蒙古人民政府确定三年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设置了减征期限符合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具有突然性、偶发性的特点,同时也考虑了重大灾害造成损失的持续性,有利于照顾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3、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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