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稿酬所得与条例失之交臂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143:遗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稿酬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失之交臂
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对稿酬所得的来源地规则予以明确。当然,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也对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018年10月20日官方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经拟做出规定,“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曾经试图系统性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的来源地规则。
但是由于出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时期比较敏感,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当时我国面临的外部压力也比较大,最终成文的国务院令707号并未对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的来源地纳入实施条例之中,整体条文规定不是太清晰。如果在实施条例中不对稿酬所得的来源地进行规范,那么就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后续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经过仔细比对,我们就会发现,财部35号公告实际上是承继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范内容。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1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续出台的财部35号公告实际是对一部分综合所得性质的项目的来源地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既涉及一些例外规定,又涉及一些补充规定。我们将其予以汇总并通过表格展示。以下表格中的实施条例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