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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稿酬所得的支付地规则

王骏 /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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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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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法上对于无住所的个人和有住所的个人,其稿酬所得的定义肯定是一致的。

    国财税浪子注释141:稿酬所得的概念

    税法上对于无住所的个人和有住所的个人,其稿酬所得的定义肯定是一致的。对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予以明确: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财部35号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称的稿酬所得,也应遵从同样的定义。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142:稿酬所得来源地判定适用支付地规则

    2019年1月1日之前,税法对稿酬所得的来源地规则并未直接予以明确。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个人将其命名为“出版地规则”。比如,美国人司徒琳写了一本书叫《南明史:1644—1662》,这本书于2015年8月通过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出版,出版后即在国内引发关注,其国际标准书刊号是9787208131163。按照这个习惯理解,司徒琳取得的《南明史:1644—1662》的稿酬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财部35号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这一规则属于“支付地规则”。这里我们关注的是稿酬所得的支付方或者负担方是谁,只要支付或者负担方是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通常情况下,图书在中国出版,则由中国的出版社支付稿酬,也就是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此时也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我们不妨大胆假设(未必符合图书出版行业管制的实际情况),假设一个无住所个人在中国香港出版了图书,但是稿酬所得是由中国境内的一家企业支付的,那么此时这笔稿酬还是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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