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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并购案的税收考量

魏春田 /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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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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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联想盈利巨大,而IBM巨亏,两相比较,其中“税”的因素显而易见,且举足轻重。

    联想是中国的知名企业,为实现其走出去的全球战例,2004年12月8日,以总价12.5亿美元收购了IBM的PC业务,但联想采用的支付方式却是6.5亿美元现金+6亿美元联想股票

    就此项并购来看有两个问题:一个为什么是IBM?二是为什么采取这种支付方式?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一般情况下,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会选择具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抵补亏损的税收政策,实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   就本案而言,在2004年底并购前的四个月,联想集团香港宣布2004/2005财年第一季度(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业绩,整体营业额为58.78亿港元,较去年同期上升10%,利润增幅达21.1%. 从1999年到2003年,其营业额从110亿港元增加231亿港元,利润从4.3亿港元增长到11亿港元,五年内实现了翻番。 2005年1月,IBM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其上月(2004年12月)卖给联想集团的个人电脑业务持续亏损已达三年半之久,累计亏损额近10亿美元。

    联想盈利巨大,而IBM巨亏,两相比较,其中“税”的因素显而易见,且举足轻重。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

    若用12.5亿美元的现金去并购显然太多,但如果全用联想的股权,IBM将持有联想集团38.5%的股份,而联想控股权将减少至25%。如果是这样,那就不是联想并购了IBM,而是IBM收购了联想。

    那么,为什么不是5.5亿美元现金+7亿美元的股权或4.5亿美元现金+8亿美元的股权?

    并购按照出资方式来划分,并购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具体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四种形式。并购方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与法律后果。

    以现金购买资产会产生大量的税费,同时被并购企业形成大量的盈利,从而要缴纳不少的企业所得税,但好处是被并购企业包括债权债务等法律风险可以规避掉。

    股权收购可以减少很多税收,但被并购企业的隐藏的法律风险随之转嫁给并购企业。

    所以,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各种利益平衡的产物,也是税负最低、对企业最有利的一种方式。

    就像联想的一部分是现金收购,一部分用股票收购。6.5亿美元的现金,恰好相当于联想市值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可以不计算所得税。

    虽然IBM不是中国企业,即使美国企业,6.5亿美元的现金也应是一个避税的节点。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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