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高管人员的范围

王骏 / 2019-06-0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财税政策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高管人员。高管人员和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的具体含义在财部35号公告中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中需要注意的人,高管人员是一个统称,涵盖了通常所称的董监高人员。

    国财税浪子注释132:高管人员的范围

    财部35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对于高管人员来自境内居民企业的任职所得,我们采取的是支付地规则。 此前笔者已经在《高管人员报酬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采取了“支付地+劳务发生地”规则》进行了分析,欢迎大家持续交流相关内容。

    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高管人员的范围

    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高管人员。高管人员和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的具体含义在财部35号公告中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其中需要注意的人,高管人员是一个统称,涵盖了通常所称的董监高人员。

    财部35号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这是对除董事、监事之外的高管人员的界定,这一点和老税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一般理解,各职能总师就是通常会遇到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等。

    我国现行公司法(2018年最新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的界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财部35号公告中被称为高层管理人员,然后高层管理人员又和董事、监事一起被称为高管人员。

    财部35号公告在解释高管人员时强调的是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高管人员,虽然财部35号公告没有对境内居民企业进行界定,但是笔者主张移植采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概念。这里,实际上已经排除了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公司等特殊人员,这些特殊人员后续我们会单独予以讨论。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