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配套移交的思考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房地产企业,经常到清算时,都有存在配套移交给全体业主。那么如何的形式才是属于移交的动作昵。
房地产企业,经常到清算时,都有存在配套移交给全体业主。那么如何的形式才是属于移交的动作昵。
实务中可能存在移交的不同方式:
方式一,登报,以登报作为证据;
方式二,全体业主三分之二签字确认;
方式三,移交的书面公示,在小区的主要入口;
方式四,受限于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与物业签订移交协议。
对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来源于,担心房地产企业在移交时,做一个虚假移交,后续通过出售使用权的方式,重新取得经济利益。
对于准备清算的房地产企业,应该明确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提前准备好这些内容。
如果准备假移交,后面在卖的,要考虑风险。
如果真移交,后面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分成的话,要提前考虑分配比例的谈判。
附:
房地产企业按约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是否属于36号文第14条中的"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回复:应根据房地产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具体合同内容进行判定: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符合36号文相关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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