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银行利息必须有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槿思成 / 2019-05-2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利息支出
  • 税前扣除
  • 发票相关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刘宝柱司长解读:

    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补救措施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以前年度支出的税务处理

    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行成思语:

    我们可以这样发散这个业务,取得了利息回单,但没有取得利息发票,但是在5月31日申报前,将存在三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本年纳税调增,后面取得发票的时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方式二,本年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纳税调减,不走追溯的路子,现在很多都是这么干的;

    方式三,直接就税前扣除了,后面协调银行开具相关发票,税务机关没有查到,然后也取得发票了,即使被查到了,也不应该纳税调增。即便被查到了,还有60天内补的期限,合理开票需求,银行应该也会配合。

    根据分析,思成一般会选择方式三;若金额特别巨大,又每年存在滚动调整,会选择方式二;若金额巨大,不存在滚动调整,就要平衡,后面取票的时间,以及取票的难度。

    特别提醒:①对于金额巨大的利息发票,各家公司务必要引起重视,目前银行都是会开具发票的,但是昵如果企业不着急,银行也不会着急的,如果跨年开票,银行内部还要走审批流程(如果银行合规报税,会做无票收入申报的),开票就会变得很麻烦。②如果是集团内的利息发票,集团资金条线应有相关的意识,集团税务应该起到提醒义务。

    槿思成

    作者
    • 槿思成 一位追逐梦想,不断前行的奥迪特
      会计视野论坛版主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