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难道还要修改一次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难道还要修改一次吗?
早在2018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8〕14号)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安排政府立法项目”,国务院就提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但是立法计划本身并未支出,纳入2018年立法计划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大修订,还是小修订。但是这一次的修订应该已经得到落实,修订计划已经完成。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签署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根据这个修改决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得到修改,提示还删除了实施条例第127条,经过这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为132条,总体条文减少了一条。这一次修改肯定是属于“小修”,不属于“大修”,仅是为了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2月和2018年12月对上位法,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两次简单修正。
非常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9〕18号),这个文件2019年5月1日成文(签发),2019年5月11日在中国政府网挂网公开。这个文件再次提出,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契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反走私工作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
按照最新的立法工作计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我们理解,国务院714号令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仅仅是应急修订,主要是着眼于与上位法的对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已满11年,这十一年恰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迅猛之年,内部和外部经济社会政治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修改修正或者进一步完善。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这里存在一个除外授权条款“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因此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尽管51号文并未突破实施条例的规定,但是既然已经全面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而且这一政策并无期限限制,就应该在这一次修改实施条例时将新的要求反映在条例文本之中。类似的地方还有很多。
当然,以上仅是推测,更大的可能是714号国务院令代表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由于年度立法计划对外公布稍晚,发布时部分计划任务已经完成,不会再对实施条例进行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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