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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和建信两大理财公司开业 关注税务风险

王骏 / 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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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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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这里我们建议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主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如果在基层无法解决,可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反应。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这两家理财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分别例属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提供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进行资产管理。从监管角度来说,理财产品本身就属于资管产品范畴,理财子公司自身就是受托管理人。

    增值税上的资管机构是指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这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政策法规,在税收层面确定的资管产品管理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管理人的列举范围和资管产品监管部门列举的资管机构不完全一样。

    这样的不一致可能存在的后果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资管产品管理机构由于没有列举在财税【2017】56号文列举的机构类型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因此拒绝这些机构适用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比如银发【2018】106号文谈及的金融资投资公司就没有在财税【2017】56号文列举的管理人之中。类似的还有我们前面提及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我们已经在实际案例中发现部分税务机关对财税【2017】56号文未列举的金融机构不予认可。

    在这里我们建议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主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如果在基层无法解决,可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反应。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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