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问答|差额征税业务详解

康愉子 / 2019-05-2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差额征税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一样,是营改增的产物。

    差额征税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一样,是营改增的产物。

    针对一些特定的业务项目,税务法规允许纳税人采用差额征税,避免营改增后有些行业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项目比较多。

    因为开票方式的差异,可分为两大类:可以全额正常开票的项目和不得全额开票(差额开)的项目。

    1、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项目

    问答|差额征税业务详解

    以“清包工”建筑服务为例:

    A公司将一项工程以“清包工”方式发包给B公司,工程造价500万,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

    B公司采取简易计税,B公司收到工程款500万元,开具发票上的税额为 500/1.03*3%=14.56万元,(按照500万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为14.56万元)

    而B公司实际缴纳的差额纳税额 =(500-200)/1.03*0.03=8.74万元。

    这种方法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

    2、不得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问答|差额征税业务详解

    劳务派遣服务为例:

    一般纳税人A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适用征收率5%。

    合同含税销售额200 万元,可以扣除的人工成本为150万元。

    A公司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50)/1.05*0.05 = 2.38万

    但是,A公司在给客户开票时,不能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差额扣除的150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可以选择三种开票方式:

    1、开一张200万元的普通发票,实际纳税申报按照扣除150万后的差额计算。

    2、开一张150万元的普通发票和一张50万元的专用发票,税额2.38万元,税率5%(这也是A公司客户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3、用增值税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和扣除额150万,增值税系统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显示为***,并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有朋友反馈说,这个不太好用,税务机关的回复也更倾向于建议用前两种开票方式)

    3、选择差额征税的注意点:

    1、建筑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采用差额征税的前提,都是要选择简易计税。这就要求项目要首先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比如,建筑服务中,只有“清包工”、“甲供料”、“老项目”三类可以,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劳务公司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否则,并不能使用差额征税。

    2、不能全额开票的情况,对下游客户来说,能抵扣的进项就少了,客户可能并不愿意,需要在合同签订前提达成共识。

    3、选择差额征税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会发生变化,需要与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区分。

    4、扣除部分需要有符合扣除条件的合法凭证,否则将没办法扣除。

    5、如果公司业务有特殊场景,最好提前与税务专员沟通,确认计税方法没问题。

    前阵子,有位姐姐问,安保费是差额开票,在SAP系统里怎么选税率。我建议她以后让供应商分别开票,就不存在税率问题了,然后,她很一脸困惑地看我。

    差额征税这个业务还是蛮特殊的,把之前在悟空问答整理的内容转发出来,希望有朋友能用上。

    不过,非常抱歉,我可能无法保证百分比吻合税法规定,最终仍还得以税务专员为准。

     

    作者
    • 康愉子 ERP项目经理、SAP财务顾问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