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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上)

魏春田 /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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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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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但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要有所顾忌,不能被优惠冲昏了头。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为例。

    减税降费是今年经济发展的主弦律,从年初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到现在的增值税率等优惠政策,减税降费的持继发力,让纳税人倍感鼓舞,信心大增。挽起袖子,加油干是对政府减税降费政策的最好回报,但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要有所顾忌,不能被优惠冲昏了头。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为例。纳税人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要注意政策适用范围是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即主营业务是四项服务之一的。

    分为三种情况:一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

    二是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是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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