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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无偿借贷如何把握

槿思成 /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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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集团
  • 无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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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目前的实务处理更多做法是,法不责众,查到另说。

    作者:曹铭佳 槿思成

     

    一、增值税

    1、法规规定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政策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目前,税务机关对于“企业集团”的范围尚没有明确,该免税优惠是否需要履行备案手续亦不明确。

    2、集团企业的把握

    1)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只要求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适用范围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把握的口径

    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②. 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实务中:

    ①税务局有可能为了规避执法风险,同时无法准确及时判断双方的实际税负,考虑予以调整。

    ②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在资金占用的过程,是不会去特别进行调整,而且经过稽查的公司,貌似也没有被专门对这块进行调整。

    目前的实务处理更多做法是,法不责众,查到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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