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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思考]起征点的事又“争”起来了

李志远 /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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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征点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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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在相关文件中,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有很多种说法,比如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人大会议上,说到的起征点都是月销售额10万元。之前还有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万元一说。而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又规定为月销售额2万元,每次500元。

    那么,起征点到底是哪一个?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4月相关的答复,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总的来说,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建筑财税李志远认为,这里的“小额零星”,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就是指每次500元以下的销售额。

    以上是在经历了反反复复纠结、质疑、争论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份给出的一个答复。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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