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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安作业人员个税可抵减机构所在地个税吗

疯狂税客 / 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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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异地经营
  • 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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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作业人员的个税在异地项目地申报缴纳后,不能再扣缴义务人所在地重复和缴税。

    这原本不应是个问题,这原本是个人所得税旧税制时期被人经常问的问题。但直到现在还是总有朋友问,今天就简单说一下。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建安“作业人员”与“从业人员”有何区别?推荐阅读:《辨析!建安工程“从业人员”与“作业人员”》,在此不再赘述。

    搞清楚“作业人员”以后,我们谈下一个话题: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很清楚了:

    1、异地建安项目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应税项目最常见的为工资薪金所得,其次是劳务报酬所得。【注意】这里专指作业人员为建安项目提供劳动或劳务取得的所得,作业人员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按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理;

    2、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异地建安项目所在地。关于这一点,实务中,总有朋友搞不清楚。究竟该如何理解呢?

    我们应该这样理解:不管作业人员的来源,是公司派来的也好,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请来的也罢,甚至是临时招聘也罢,也不管作业人员的所得是由远在天边的公司所在地支付也好,还是由近在眼前的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也好,还是由项目部支付也罢,重点来啦:

    谁支付(或者谁对支付有决定权),谁是扣缴义务人,那么,扣缴义务人在支出作业人员所得时,按规定把个税扣下来,这没毛病吧?!

    扣下来以后,次月不是要申报缴纳吗?按照52号文的规定,必须向项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另一个问题,我们想当然地就可以得出结论:作业人员的个税在异地项目地申报缴纳后,不能再扣缴义务人所在地重复和缴税。

    如果朋友们把上述关键信息理解了,自然也就不会出现“异地建安作业人员个税可抵减机构所在地个税吗?”的问题。

    【结语】

    2019年新税制起,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按年计算纳税的“综合所得”项目。对于作业人员的扣缴义务人来说,不存在异地申报扣缴个税、机构所在地抵减个税的问题;但是,对于作业人员个人来说,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在异地工程项目地被扣缴申报的个税,可以抵减其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一码归一码,要区分清楚。

    推荐阅读:《建安工程项目“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缘何被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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