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住满183天成为居民个人需要一年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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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满183天的情形下,无住所个人即在当年成为居民。比如2019年,来自日本的无住所个人映川博士在华居住天数满183天,则其在中国国内法意义上成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个人。但是到了2020年,映川博士的在华居住天数需要从头再来进行计算,还要看其在2020年是否达到居住满183天。而不是说,映川博士2019年达到居民条件了,2020年就继续保持居民个人身份。同样,2021年、2022年、2023年等一直向后的每个年度都要对映川博士的年度身份进行甄别,采取“一年一判”的方式确定其每个年度是否具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年一判”并不等于不允许对映川博士的税收身份进行预判。我们这里的“一年一判”是指年度终了的“实判”。
【例题】映川博士2017年1月1日起来华在北京一家日资企业工作,合同锁定的工作期限为五年。2017年和2018年在华天数均超过183天,但是没有达到原税法居住满一年(365天)的条件。2019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预判,预计映川博士居住天数会超过183天。日资企业在给映川博士发工资时,可以预判其为居民个人,按照累计预扣法对其工资薪金个税进行扣缴。以后,再根据映川博士实际在华居住天数进行实判,判定其2019年到底是否具有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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