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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要点了解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修订

李欣 / 201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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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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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年4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修订了四个条款,其中三个条款涉及公益性捐赠扣除事项。准确把握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凡人认为需要了解三个修订要点……

    2019年4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修订了四个条款,其中三个条款涉及公益性捐赠扣除事项。这是一次迟来的修订,早在2017年初《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订时,相关条款就应当被修订明确,但是直到今天才姗姗来迟。准确把握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凡人认为需要了解三个修订要点:

    要点一:公益性捐赠事项扩围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包括不限于“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要点二:公益性社会组织扩围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包括不限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仅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四项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包括诸如依据《慈善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的非营利性组织。只要该“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具体为:

    一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是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是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是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是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是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三:适应《企业所得税法》修订

    2017年2月24日,习主席签发第六十四号主席令,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姗姗来迟地体现了上述政策的调整意图,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明确规定: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附表:实施条例修订条款对比表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fanrenxiao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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