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CPA教材让“其他所得“复活了
一、事情起因:
昨天网友向我咨询,2019年注会税法CPA教材第295页有关个人所得税法原适用“其他所得”税目真的变成”偶然所得“税目征税了吗?”其他所得“税目真的借CPA教材复活了吗?编写税法CPA教材时法律依据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哪条哪款呢?
二、CPA教材展示:

三、原“其他所得“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教材编写你走心了吗?
2019年税法CPA教材将第1、2项征税的税目由原来的“其他所得“修改为了”偶然所得“,请问是依据哪个文件规定变更的呢?我认真、再认真,仔细、再仔细查询了从2018年8月31日修法以来所有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没有寻觅到任何踪迹,我想请问每年都会更新教材,更新有关内容时总得有法律依据吧?要不然你们就是想当然、极不负责任的胡编乱造了。CPA税法教材是全国注册会计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辅导教材,他们将来或目前就在从事财税工作,会对广大考生产生严重误导。
“偶然所得”税目不是个筐,请不要随意什么都往里装,个税征税范围只有个人所得税法才能规定的严肃事项,如果有误的话还请及时更正,并通过有关渠道向广大考生及财税读者提供正确的内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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