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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协同”成为新模式

老牛 /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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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 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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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总局近日连续发布了两份关于社保降低费率后税务工作安排的文件,虽说都是原则性要求,并无实质内容,但可以看到一些新的动向,与大家分享。

    社保文件来了

    税务总局近日连续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缴费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工作进行了布置。对于即将到来的社保核定基数和征收工作,税务局再次强调了“税费协同”的原则,社保征收的格局正在演变为以个税定基数的模式。

    说了点啥?

    总局在通知中对申报工作进行了细化,很有可能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结合,并提示提醒社保缴纳可能存在的问题。

    方案中明确税务机关要“落实申报提醒。各地税务机关要围绕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征管方面带来的变化,通过电子税务局及客户端在缴费人申报环节提供政策推送和事项提示功能;自主申报地区税务机关还要自行优化系统,为缴费人提供在线申报辅导、数据校验和自查自检功能,确保缴费人正确申报。缴费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申报业务时,窗口人员要将信息系统提示的校验或提示信息及时告知缴费人,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对于不同地区,由于存在差异,税务局也明确了工作思路。

    1、对于社保核定税务征收地区。由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开展征收工作的地区,税务机关要着力协调人社、医保部门,落实稳定缴费方式的有关要求,确保征收工作平稳。

    2、对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地区。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机关要协调人社、医保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缴费人能够按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进行申报缴费。

    3、其他地区。尚未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地区的税务机关要落实好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积极做好相关征收和核算工作。

    税务局的“新工作”

    税务局在获取数据方面有很强大的能力,这得益于金税三期和众多税务系统的支撑。社保之前的实际问题多是历史原因造成,现阶段不再追溯,是为了保持稳定。但是从长期看,社保法作为社保领的“基本法”,一定要被认可和尊重,并依法征收。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要依法缴纳社保,包括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数、方式和费率缴纳。

    较为尴尬的是,社保的政策是人社部分在制定和解释,但征收却在税务部门。理论上最好的模式是人社部门核定基数和解释政策,税务部门只是按照人社部门按照传递的信息征收,并不解读业务和政策,对于信息系统较为完备的税务部门来说,显然要轻松得多。

    拒绝“背锅”

    前期社保征收的实际情况不容乐观,人社部门没有那么强大的数据能力和执行能力,因此,社保缴纳基数合规性较差,而时间长了,这不合法的基数也就在人们的心里变得合法了,如今要按法律规定缴纳时,顿生“被剥夺感”。加之税务局征收具有较强的执行力,整个社保的舆论压力砸向了税务局,而税务局仅仅是征收部门,是典型的干活不讨好,所有的问题和矛盾都集中在直接征收层面的税务局身上。

    关于未来的工作模式,两个部门确实应好好协调下,避免社保征收,税务“背锅”。

    老牛

    作者
    • 老牛 有个学位:经济学博士;有个称号:首批税务领军;有个经历:20年税收实践;有个爱好:读书跑步抬杠,因为——人丑体胖。
      微信公众号:牛眼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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