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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可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李志远 / 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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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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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期末留抵退税后,相应增加了后期的“应纳税额”。但是这部分“应纳税额”是退还留抵税额引起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应纳税额。

    2019年增值税改革新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可以相应地退还。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期末留抵退税后,相应增加了后期的“应纳税额”。但是这部分“应纳税额”是退还留抵税额引起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应纳税额。因此,通知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例如:某企业2019年10月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假如该企业11月的销项税额为700万元,取得经认证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50万元,则11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00-550-100=50(万元);又由于上期退还留抵税额1500万元,则本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50-1500=-1450(万元),计算结果是负数,其实际计税(征)依据为0。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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