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课|现金流量表系列(三)
向关联方收取的资金拆借利息如何列示
案例:
甲公司在2018年1月拆借给关联方乙公司250000.00元,按照年利率8.5%收取利息。2019年1月,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支付的利息21250.00元。对此,甲公司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1250.00
当期利润表中,财务费用列示金额为-21250.00元,甲公司在编制当期现金流量表时,将其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进行了列示。
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明确,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甲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并收取利息的活动,究竟属于投资活动还是经营活动,可以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一是借出款项的期限,如果仅为关联方提供短期的资金周转,款项可在1年之内收回,发生频率较高,则不宜应将其视为一项投资活动;二是借出款项是否计息以及计息的利率水平,如果借出款项不计利息,则不宜将其视为一项投资活动。
本案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资金超过一年,且按照8.5%的年利率向乙公司收取利息,其不符合经营活动的定义,应将其定性为一项投资活动。所以,甲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借出的资金250000.00元列示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相应的,将取得的利息收入212150.00元列示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如果采用工作底稿法,我们需要编制如下分录:
借:财务费用 -21250.00
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1250.00
在利用公式法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时,由于此项利息收入不属于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却增加了当期的净利润,所以在利用间接法计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用“净利润-当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即财务费用的调整额= -21250.00元。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