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来源地 还是看支付地规则
2019年1月1日之前,税法对稿酬所得的来源地规则并未直接予以明确。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个人将其命名为“出版地规则”。比如,美国人司徒琳写了一本书叫《南明史:1644—1662》,这本书于2015年8月通过上海实际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出版。国际标准书刊号是9787208131163。那么司徒琳取得的稿酬就属于来源于工作境内的所得。
财部35号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这一规则属于“支付地规则”。这里我们关注的是稿酬所得的支付方或者负担方是谁,只要其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通常情况下,图书在中国出版,则由中国的出版社支付稿酬,也就是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此时也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我们不妨大胆假设(未必符合符合图书出版行业管制的实际情况),假设一个无住所个人在中国香港出版了图书,但是稿酬所得是由中国境内的一家企业支付的,那么此时这笔稿酬还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关于稿酬所得的来源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对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18年10月20日发布的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经拟做出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是最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并未对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的来源地予以明确。财部35号公告实际上是承继了条例草案中对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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