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听说增值税税率又降了!

连焕峰 / 2019-03-2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 听说增值税税率又降了?

    答:对,为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激发市场活力。

    2. 具体是咋降的?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全部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全部降为9%。

    3. 哦,没有6%税率什么事!

    答:看似没有,实际影响也挺大的。并且还有配套措施。

    4. 具体解释一下?

    答:原来适用6%税率的服务,目前调整不得。因为要实现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里的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承诺,所以不调整6%的税率,是为以后实现“三档并两档”打基础。

    因为原适用16%税率的货物,全部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服务,全部降为9%。

    减税效应传导到下游,会造成下游进项抵扣减少,引起增值税实际税负上升。所以政策设计了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5. 就是通过加计,增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这样理解不准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时间期限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限截止,即使还有没有加计抵减的余额,也不能再抵减以后期的应纳税额了。

    6. 这样说,这个加计抵减额不用填到《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里面了?

    答:是的,但是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第二部分归集当期计提、抵减和结余情况。

    7. 这个我知道,当期抵减数,要填到当期主表的第23栏“应纳税额抵减额”里面。

    答:错了!按照新表的填表说明,应当直接参与到当期第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公式是: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8. 为什么要这样设计报表?

    答:为了尽量减少对其他项目产生的影响。因为这次设计的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是抵消国内应税行为的上游税率下调对下游企业的影响。所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应应税行为是不能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如果加计抵减额参与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会直接增大出口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导致无法准确清分当期出口应退税额是多少。所以,化繁为简,直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减少了不少麻烦。

    9. 哦,明白了。可是,能加计抵减的纳税人范围又哪些?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还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10. 这个什么劳什子声明,是做啥用的?

    答:目前的“放管服”已经取消了优惠政策的事前审批事项,纳税人可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提交声明即可享受,也是纳税人自我判断和声明自己符合条件的保证。

    11. 我基本明白了,是不是只要我属于这个行业范围内,4月1日开始就直接可以计提抵减了?

    答:如果是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可以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计算自己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不是达到50%;如果是2019年4月1日设立的纳税人,因为没有历史销售额可以判定,所以还要等3个月后,按照3个月累计的销售额比例来判定是否属于四项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

    12. 可是,如果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也参与加计抵减了,以后期间,发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转出,该怎么处理?

    答:吃了的吐出来就可以。应当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3. 加计抵减政策基本清楚了,但是,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该如何处理?

    答: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例如,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10万元:

    假如当期因纳税额<0,没得抵减,10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假如当期应纳税额为8万元,当期抵减8万元,应纳税额=0,结余2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假如当期应纳税额为15万元,当期抵减10万元,应纳税额=15-10=5万元。

    14. 说说农产品抵扣的事吧,听说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继续保留了?

    答:唉,爱是握不住的沙割不掉的尾巴。

    15. 怎么开始吟诗了?

    答:自古道“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小儿。”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既是皇帝的长子,又是百姓的小儿,偏爱有加。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在凭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可以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就留下8a这条小尾巴。

    16. 具体说说这条尾巴?

    答:看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上8a栏吧,是专门用于农产品进项税的加计扣除的。在看看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17. 这一栏的具体税额如何确定呢?

    答: 具体公式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的解读稿。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增值税税率调整降低以后,该公式相应调整为: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18. 这么说,农产品加计扣除是购进9%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啊。就没有限定什么条件?

    答:当然有啊,购进的农产品进项必须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对的货物,别的应税项目不适用啊,所以要分别明确核算该13%货物耗用的进项了。

    19.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呢?有什么惩罚措施吗?

    答:当然有。这个问题财税[2017]37号说的很清楚。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从4月1日开始,就只能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不仅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且原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再按照票面金额×9%来计算抵扣进项了,只能按照票面显示的税额凭票抵扣进项税了。就是把票面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按照9%计算抵扣的方式给“打回原形”了,只能按照票面显示的税率凭票抵扣进项税了。

    20. 究竟是购进时加计扣除,还是耗用时加计扣除?

    答:耗用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的解读稿里说了: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21. 这就有问题了,如果我4月耗用的农产品原料中,一部分是原来3月份购进的,适用税率是10%;另一部分是4月当期购进的,适用税率是9%,该如何确定所属期4月份的8a栏税额?

    答:因为4月份生产的货物,销售的时候税率为13%,应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如果13%税率的货物耗用的是购进时扣除率是10%的农产品部分,领用时就不能再加计扣除1%了;对于如果13%税率的货物耗用的是购进时扣除率是9%的农产品部分,可以按照以下公式,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22.如果账面上没有分开核算,也已经加计扣除了,等税务检查发现时,要全部还原计算应当抵扣的进项税啊?

    答:是的,打回原形。

    22. 听说进项抵扣项目扩围了?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答:是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了。国际的不可以,因为国际运输服务我们不征增值税。

    23. 必须要去的专票才只能抵扣吗?

    答:不是的,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按照专票是哪个注明的税额抵扣。如果不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4. 这么复杂,为什么不是全部按照9%计算抵扣?

    答:增值税应该上道环节是征了多少,下道环节抵扣多少。公路水路旅客运输服务大部分是简易计税,所以只能按照3%来计算抵扣。

    25. 票面上是个人的名字也可以?

    答:当然了。因为还多情况下,都是实名制的购票。

    26. 那该如何确定票面上的这个人是该抵扣进项的企业的人呢?漏洞是不是很大?

    答:这个就要从工资表和劳动合同来判断了。如果属于建立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交通运输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可以抵扣。

    27. 如果是劳务派遣工呢?是在派遣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抵扣?

    答:按照便利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是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用工单位来抵扣即可。

    28. 还听说一个事情,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了?

    答:是的。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再购进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29. 如果原来结余有未抵扣进项该如何处理?

    答: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额直接结转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8b“其他”栏中。

    30. 你说的不对吧?我看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里有专门的第9、10栏,是填写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的。

    答:注意,这个第9、第10 栏是反映这两项增值税抵扣政策效应结果的,属于统计性的栏次。如果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填到8b“其他”栏内;如果是2019年3月31日结余的不动产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也应当一次性填到8b“其他”栏内。这一栏才是参与当期进项税计算的栏次。

    31. 期末留抵退税是怎么说的?

    答:也算是“归去来兮”吧。这个不是新政策,去年部分行业已经退过一次留抵了。这一次范围更大了,还是“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如果试行效果不错,可能会成为一项常态制度保留的。

    32. 所有的留抵都可以退税吗?

    答:不是的。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3. 没听懂,什么叫增量留抵税额?

    答:所谓增量,就是与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部分。

    比如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30万元,在2019年9月底的期末留抵为100万元,那么增量留抵税额为70万元。

    34. 这么说,我可以申请退还70万的留抵税额了?

    答:也不是。还要看进项的构成比例。就是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内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三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所以假如尽享构成比例为90%,则可以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70×90%×60%=37.8万元。

    35. 如果我是出口企业呢?到底是申请出口退税?还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答:如果同时符合出口退税又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适用免抵退税的,可以先申请出口免抵退税,办理完免抵退税后,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继续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的,只能办理出口免退税,不能再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36. 办理留抵退税后,需要调整我的期末留抵吗?

    答:当然需要调减你的期末留抵啊,不调整会形成重复退税,或者重新抵扣销项税额,造成税款流失的。

    37. 你说的同时符合5个条件,都是什么?

    答: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38.每个月都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答:上面5个条件的第一条规定了: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所以是6个月可以申请退还一次。

    39.再说说出口退税吧,我每次看到这里都头大。

    答:征税率调整了,退税率也要跟着调整,这是一贯的做法。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比较少。仅限于原适用16%征税率且退税率为16%的,本次调整为13%;原适用10%征税率且退税率为10%的,本次调整为10%。其余的商品或服务退税率没有调整。

    40.可是出口退税有个过渡期吧?究竟怎么过渡是咋说的?

    答:在2019年6月30前,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外贸,执行出口免退税。原来购进的商品征税率是16%,退税率还是16%;购进的征税率是13%,退税率就是13%。简单的说,就是这个了多少退多少。

    如果是生产型的,执行免抵退税。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出口的,一律按照16%退税。原因是他们的进项无法跟出口一一对应,这样简便处理。

    41.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2.离境退税货物是不是也有过渡期?

    答:是的。在2019年6月30前,如果购进的货物,征税率为16%和10%的,退税率11%;征税率为13%的,退税率为11%;征税率为9%,退税率为8%。

    早2019年7月1日起,征税率为16%和13%的,退税率为11%;征税率为10%和9%的,退税率为8%。

    43.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按什么来判定?

    答:以退税物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开具日为准。

    44.开票问题最头疼了,究竟在2019年4月1日后,还能不能开具原税率的发票?

    答:当然可以了。如果开票系统中自动带出来新税率,你可以手动选择原税率的。

    45.可是,要开原税率的发票,是不是3月底之前必须要先申报未开具发票收入

    答:是的,这个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了。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3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申报纳税和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后的,按照新的税率申报纳税和开票。

    46.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答:看看姐姐去年4月27日此号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看此文您就全知道了》一文吧。

    莲税观

    作者
    • 连焕峰 从事税收工作二十余年,中国注册税务师,曾蝉联两届省级税务稽查能手,擅长税务稽查、涉税风险应对等。
      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