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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一)

刘金涛 /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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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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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一、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小结: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的个体工商户仅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中的一种。

    2)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中的个体工商户。

    3)新个税法下,应对此前的个体工商户重新界定,或直接按照全部归为“经营所得”大类征收较为妥当。

    二、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个体工商户条例》未见“业主”一词,仅有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4、小结:

    1)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为业主。

    三、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可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2)核定附征率征收方式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地方相关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可适用于核定附征率征收方式。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地方相关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可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2、查账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

    3、特别之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4、小结:

    总体是两大类征收方式,细化下又分为四小类征收方式。对号入座吧。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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