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履行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税的提示
因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要求,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目前已经有多省明确发文,也有多省份实际执行过程中代开发票时不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关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1、公司是否承担税金
①对于公司不承担税金的:应该与销售部分等业务部门明确,实际支付的金额将小于发票报销的金额。财务部门应同业务部门协调,取得代扣代缴申报的信息,做好每月的申报。
②对于公司承担税金的:合同签订金额应该反算包税金额,否则公司直接账列替XXX承担税金,企业所得税会被纳税调增。财务部门应同业务部门协调,取得代扣代缴申报的信息,做好每月的申报。
2、如果不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将面临如下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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