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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客相关涉税问题探析(四)

李娟 / 2019-03-2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淘宝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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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四、淘宝客涉税事项

    1、纳税主体

    在淘宝联盟的规则中,淘宝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言,推广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的各项政策,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并入收入总额中,根据单位的类型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此处的个人所得税是经营所得,按照税局的征收管理要求,可以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如果是个人(特指自然人),对于流转税无争议。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目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根据网络经营的特点,对于持续性的经营行为更倾向于是经营所得。在此本文不再深入讨论,详细参考笔者的《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区别点探析》。

    2、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从两个文件的规定来看,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选择好对应的分类,且分类会以“*简称”的形式体现在票面上。

    经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判定淘宝客的行为是网络类型的代理推广,属于现代服务业,其结算模式决定其不具备广告属性,因此不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实务中,对于是属于商务服务服务项下的经纪代理服务还是属于信息技术服务项下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所列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经济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代理、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淘宝客的行为属于卖家发出要约,淘宝客作出承诺的推广合同关系。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特征主要表现为: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淘宝客的推广尽管是借助了网络渠道,但淘宝客对卖家的产品以卖家向买家约定的价格、优惠事项、功能等在站内或站外进行代理推广,整个交易环节中,淘宝客始终没有对买卖双方的交易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经历物权经过,对于围绕物品产生的各类质量等争议带来的法律后果由卖家承担,淘宝客仅仅对于最终未成交的业务不能取得佣金收入,并不承担其他后果。由此可见,其完全具备中介的基本属性,更类似于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取得佣金收入,应属于经纪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居于信息技术手段之下提供的服务,此类并不具备这样的基本属性。

    3、应税收入和税率

    根据前面的分析,淘宝客和卖家结算推广费是按照实际成交价(卖家支付宝收款金额,不含运费及进口税)乘以相应的佣金比率进行结算。实际成交价中需要剔除交易退款的情形。淘宝客提现时已剔除了淘宝联盟的技术服务费,但这属于淘宝客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应当从应税收入中剔除。后面还会讲到扣税款的情形,同理不应该从应税收入中剔除。

    如前所述,淘宝客提供的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适用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目前有争议的是个人究竟是否可以享受按次500元的政策还是按月10万元的政策,两者相差甚远。从上述分析看,笔者认为是经营性收入,应属于按月计税范畴。对其其他税费更深入的讨论等待后续进行。

    李娟财税蓝色调

    作者
    • 李娟 怀揣专业精进的梦想,努力做一位优秀的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财税蓝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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