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课|现金流量表系列(二)
案例:
甲公司2019年1月偿还短期借款利息10000.00元,因日常业务办理发生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180.00元,取得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收入80.00元。对此,甲公司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金融机构手续费180.00
贷:银行存款10180.00
借:银行存款80.00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80.00
当期利润表中,财务费用列示金额为10100.00元,甲公司在编制当期现金流量表时,将其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进行了列示。
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明确,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据此,甲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支付利息,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其相关现金流信息应在筹资活动项目进行列示;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属于筹资或者投资活动,应当将相关现金流量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进行列示。
因此,甲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对当期财务费用发生额进行分析后填列。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财务费用一股脑都列示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如果采用工作底稿法,我们应编制如下分录:
支付的短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10000.00
贷: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10000.00
支付的金融机构手续费——
借:财务费用180.00
贷: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80.00
收到的存款利息——
借: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80.00
借:财务费用-80.00
在通过公式法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时,也需要对“财务费用”分析后进行调整。10000.00元的利息支出虽然减少了当期的净利润但并未影响当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所以需要加回;支付的手续费180.00元和收到的利息收入80.00既影响净利润也影响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因而不需要调整。
如果直接用“净利润+当期财务费用发生额”进行计算,就会出现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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