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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无法协调一致的“三个人”

连焕峰 /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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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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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普惠性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中,不同的税费减免下都有一个不同的“人”。

    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里有三个“人”

    一、这“三个人”都是谁?

    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另外,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里还有一个“人”

    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三个人”的协调问题

    以上两个文件中的“四个人”,除了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外,另外的享受增值税减免、享受“6+2”项地方税费减免以及享受“2+1”项非税项目减免的“三个人”,在免税主体范围的确定上,出现了“协调不一致”的尴尬情况。

    (一)享受“6+2”地方税费减免“人”的范围

    首先,我们先看看财税【2019】13号文件中,享受“6+2”项地方税费减免的主体范围,这个主体范围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见以下文件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 财税【2018】33号文的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

    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四

    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从以上规定可知,目前的小规模纳税人有四类:

    一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月(按季)固定纳税的纳税人。

    二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其他个人(自然人)。

    三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是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第三类和第四类其实应当属于同一类,但是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的文字表述方式差异,导致其中还是有一定的范围差异的。

    以上四类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按照各省的具体减税幅度,来享受“6+2”项地方税费的减免。

    (二)享受享受“2+1”项非税项目减免“人”的范围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这个范围不仅包括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限定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按月纳税的纳税人;二是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这里面就出现了范围上的不一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税有两个“圈子”,一个圈子里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享受减免,另一个圈子是按月纳税的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1.两个圈子有重叠的部分。

    假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依据财税〔2016〕12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两项附加的全部减免,但是按照财税【2019】13号文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享受50%幅度内减免。这个时候,纳税人选择减免的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2. 两个圈子也有不重叠的部分。

    假如某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可以依据财税〔2016〕12号文的规定,也可以享受两项附加的全部减免。

    假如某自然人,虽然不是固定按月或者按季纳税,但是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可以依据财税【2019】13号文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享受50%幅度内减免。

    3、自动获得的减免资格。

    假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依据财税【2019】13号文享受增值税免税,这个时候,因为计算两个附加的依据基础----增值税的免税,直接可以获得两项附加费的减免。

    (三)享受增值税免税“人”的范围

    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关于“月销售额”的确定,可以说,从小规模免税月销售额提高到3万元开始,一直就受到大家的关注。13号文将免税的月销售额提高到10万元后,更是激发了大家对自然人享受免税的问题的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由接受劳务的单位代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按月纳税。所以以上三个行业的自然人代理人或经纪人,可以按照财税[2019]13号文的规定,享受增值税的免税。

    除此之外的自然人,在按次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目前无法享受13好文的免税待遇。只能够享受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的免税待遇。

    因此,如果某自然人某次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3千元,这个时候,两项附加可以按照13号文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享受50%幅度内减免。但是不能按照财税〔2016〕12号文的规定,享受两项附加的全部减免。

    三、一声呼吁

    三项优惠,三个范围。三者之间有协调一致的地方,也有协调不一致的地方。

    还请各级税务机关,理清其中的减免范围层次,给纳税人说个明白,不让普惠政策打了折扣。

    作者
    • 连焕峰 从事税收工作二十余年,中国注册税务师,曾蝉联两届省级税务稽查能手,擅长税务稽查、涉税风险应对等。
      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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