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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刘金涛 / 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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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表
  • 个人所得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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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思考: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只含三种情形?)

    二、报送期限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一)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四)其他需要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笔记: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由此得知: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以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

    2、本公告的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报说明中的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1日至最后1日。”

    3、小结:税款所属期分两种。1)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2)对于扣缴义务惹来说,是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1日至最后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栏

    1.“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选择“其他”的,应当填写具体自行申报情形。

    (笔记:

    1、这个“其他”是指哪些情形?”应当填写具体自行申报情形”包括哪些情形?不是让纳税人自己撰写自行申报原因吧?

    2、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自行申报包括七种情形,本申报表列举的三种情形,属于第十条规定中的“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余下的五种情形都是这里所谓的“其他”吗?我看,不是!

    3、解答: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时,填报“附件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2)取得境外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之“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规定,本申报表应难满足上述要求;3)至于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涉及的问题及要求非常多,也难在本申报表完成申报。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现在还不明确指哪些情形,在此不论。

    4、疑惑:《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时,在哪里申报?如果在本表申报,可以直接说出来的。为何没说出来?)

    2.“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选“是”,居民个人选“否”。不填默认为“否”。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个人本年度境内居住天数”:非居民个人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不超过90天”或者“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4.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者多次取得所得的,分行填写。

    5.第3~5列“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3列-第4列-第5列。

    (1)第3列“收入”: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

    (2)第4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第5列“免税收入”: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此处的说法:“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实践中把税法规定的“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视为一种税收优惠(免税了),这样理解也符合税法的初衷。)

    6.第6列“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

    (笔记:

    1、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有三处: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注意:这里的减除费用只有这三种。)

    7.第7~10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8.第11~13列“其他扣除”:包含“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分别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当月(次)允许扣除的金额。

    (1)第11列“财产原值”: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本栏。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笔记:疑惑: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未见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哦)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笔记:疑惑同上,未见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

    ③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笔记:疑惑同上,未见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

    ④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笔记:疑惑同上,未见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

    (3)第13列“其他”:填写按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9.第14列“减按计税比例”:填写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无减计规定的,则不填,系统默认为100%。如,某项税收政策实行减按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本列填60%。

    (笔记:税法层面只有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但在上述填报说明中有对减除的30%按照免税收入处理掉了,暂不知此处的减按计税比例是何意图。还是有新的税收政策正在酝酿?)

    10.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1.第16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12.第17~18列“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3.第19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笔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4.第20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笔记:减免税要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这个报告表还未见发布)

    15.第21列“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已实际缴纳或者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6.第22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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