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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税吧]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61)如何理解“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

疯狂税客 /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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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自然人
  • 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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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行为时,即为“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

    一、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其中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行为时,即为“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

    二、单位扣缴义务人中的财税人员

    对于单位扣缴义务人来说,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行为,虽由专职或者兼职财税人员办理税款的计算、代扣和申报解缴,但是专职财税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兼职财税人员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仍然由单位扣缴义务人承担。

    因此,单位扣缴义务人的财税人员,在单位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过程中,并非是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其的“代扣代缴”行为,而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务行为,或者在履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义务。

    三、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这里的“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应是指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下,开展的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其的代扣代缴行为。

     

    这里的“按规定取得”,应是指个人扣缴义务人直接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四、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应专款专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当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用于“人员成本”时,属于专职财税人员因任职受雇、履行职务行为而取得的相应劳动报酬,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属于兼职财税人员的劳务报酬,应并入当次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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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疯狂税客 爱家人爱财税,重点关注自然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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