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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出口退(免)税管理新变化

王文清 / 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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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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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政策充分利用目前大数据高质量发展的优势,强调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与申报退(免)税趋向于电子化、无纸化管理,与原政策(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下同)的管理思维及方式有着明显的变化,具体有五个方面的区别。

    启运港出口退(免)税管理新变化

    发表于中国税务2019第二期

    启运港出口退(免)税管理新变化

    作者:王文

    为进一步优化启运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加快出口货物便捷通关的进程,促进出口退税模式向多元化、多渠道方向发展。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梳理了启运港出口退(免)税管理的主要变化,并对新政策产生的效应进行了分析。

    一、启运港出口退(免)税管理新政策变化

    新政策充分利用目前大数据高质量发展的优势,强调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与申报退(免)税趋向于电子化、无纸化管理,与原政策(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下同)的管理思维及方式有着明显的变化,具体有五个方面的区别。

    (一)升级启运港退(免)税的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且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或认证企业;二是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货物,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三是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新政策调整了原政策中出口企业满足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以及是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的条件,只限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的一类或二类标准的企业,不再要求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企业级别,并契合海关现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方式,为一般信用或认证企业。同时,不只限于自营出口方式,委托代理出口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也适用于新政策。

    (二)同步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与申报

    一是出口退(免)税备案并入申报同办。为简化启运港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五条规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新政策调整了原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税备案的规定。二是纸质申报改为电子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6号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由于2018年4月10日以来,海关对启运港出口货物不再签发纸质报关单,因此,新政策将原政策中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改为适用电子信息申报。同时,调整了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标识,将“QY”标识改为了“QYGTS”。

    (三)明确出口货物退税率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了原政策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规定。

    (四)简化报关出口数据的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六条规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相关事项所使用的信息,应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下列信息为准。主要包括: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启运数据”);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取消了原政策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的使用,并增加了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数据的确认。

    (五)重审启运港退(免)税审核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七条规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使用启运数据受理审核启运港退(免)税。取消了原政策中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使用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不得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定期使用结关数据和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工作。对复核比对异常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是启运数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以结关数据为准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二是涉及撤销数据的,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三是除因不可抗力等规定情形外,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相关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按现行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即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货物,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缴已退(免)税款。否则,追回已退(免)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如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上述货物对应的结关数据(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的,则应根据现行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上述规定与原政策相比,取消了异常情形的人工复核比对处理。

    二、启运港出口退(免)税管理新政策效应

    举例:外贸公司甲坐落在E市,是一家按二类出口企业管理且海关评定为一般信用等级的一般纳税人,在所属地商务局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主要以出口销售服装为主,但还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格。2018年底,公司与日本外商签订了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报关离境出口至日本一批服装。该公司从两个地市购进货源,一个是距离武汉市较近的A市,另一个是距离南京市较近的B市。在运输方式上,该企业购货后运输至上海市外高桥港区报关离境有两种方案选择:一是通过陆运分别从A市与B市运输至上海市外高桥港区报关离境,但运输及报关出口所需时间较长,通关手续操作复杂并且国内运费及报关费用成本也较高;二是从A市购进的货物选择距离较近的武汉市阳逻港以启运港的方式报关出口,从B市购进的货物选择距离较近的南京市龙潭港以经停港的方式报关出口,该方案无论从成本支出还是申报出口退税的时限等方面都要比方案一更加合算。因此,该企业按照第二套方案,将A市购进货物装入集装箱从武汉市阳逻港的启运港报关,将B市购进货物装入集装箱从南京市龙潭港的经停港报关,并由列名的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在预计的时间内运到了上海市外高桥港区报关离境,同时收到了正常结关数据。该企业在启运港和经停港报关的出口货物合计离岸价(FOB)换算为人民币为220000元,购进成本价格为200000元,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6%,则当期免退税款=当期出口货物购进成本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200000×16%=32000(元)。根据新的启运港退税政策,该企业从武汉市阳逻港和南京市龙潭港报关启运会收到启运数据及相关信息,并以启运数据为依据,在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无须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填报外贸企业免退税汇总表及带有业务类型栏标识“QYGTS”的进货与出口明细表,即时向E市税务机关申报了出口退(免)税款。而此时,该批出口货物还在运输至上海市外高桥港区的水路上。

    从上例看,甲公司利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选择了合适的运输方案,与原政策相比:一是新政策扩大了启运港的范围,由原8个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扩大至13个港口,新增了5个启运港(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让出口企业选择启运方式与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变大了;二是新政策设立了3个经停港(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在经停港加装的集装箱货物,也可享受启运港退税优惠政策,让企业选择启运方式加快退税进度更便利了。可以看到,新政策实施既实现了提前退税的目的,也节省了运输及报关成本,使经营效益与获取退税达到双赢,主要利好体现在:一是有效地缩短了出口退税申报时限,大大优于传统的报关出口方式,让企业在第一时间获得了退税优惠红利,资金周转速度明显加快;二是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极好地带动了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增强了港口集聚效应和辐射能力,提高了出口货物集装箱周转效率,便于及时报关出口,同时也减轻了口岸海关的工作压力,利于物流快捷周转,促进了本地出口企业的稳定发展;三是启运港退(免)政策将有力地带动服务行业的发展,给报关代理、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保险等航运服务业带来了利好。同时,启运港可作为地方招商引资政策亮点,吸引出口企业投资、刺激外向型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王文清

    作者
    • 王文清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山东国税12366坐席专家、山东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培训中心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税收政策特约撰稿人。
      微博:出口退税文清工作室
      微信公众号:出口退shui文清工作室(wwq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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