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答:我司这项业务是“无运输工具承运”,还是“代理服务”?
老师你好!咨询一个问题,请不吝赐教:
我司业务如下:我打个比方,客户的货物在南京,需要运到北方来。东西可能存放在仓库,我们就找车去装车(汽运),运至港口,装船(海运),港口有港口费用产生,运至北方来以后再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又会有汽运产生,还有可能产生铁路运输费。(我司没有任何运输资质)现在向客户开票,我司应该开什么为好?(客户需要运费发票)税务局工作人员,让我开“代理服务”。但是,又有税务人员说我的进项10个点,销项6个点,这个又不合理。
【无极小刀】
这是营改增的一个难点、痛点,症结的根源在于现阶段的增值税多税率并存的税制。
第一种做法。这类业务按照营改增的36号文描述的“无运输工具承运”的规定,依10%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实务中往往会遭遇税务人员“无运输资质,而不得开运输发票”的诘难。
第二种做法。这类业务按照营改增的36号文的描述的“代理服务”的规定,依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往往又会遭遇税务人员“进项10个点,销项6个点,明显不合理”的质疑。
【小刀解税】
首先、第二种做法是更为符合增值税营改增的规定的。“进项10个点,销项6个点,明显不合理”的质疑是没有税法依据的。
其次、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多多少少会存在这种“低征高扣”现象的。这是正确执行增值税现行规定造成的,而不是纳税人刻意规避纳税而筹划的。
再次、实务中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则更倾向于让纳税人按照第一种观点缴纳增值税。现实中已经出现多起税案,都是纳税人委曲求全,被补缴税款而息事宁人的。
税务稽查中是不会考察你是否有运输资质的,甚至也会说出“税务机关不管你有否运输资质,都可以通过增项而开具运输发票”的符合税收征管规定的话的。
最后。那么,本问题的结论是啥呢?
1、第二种做法是符合现行增值税征管规定的,但实务中很难被税务稽查所认可。
第一种做法是不符合现行增值税征管规定的,但实务中容易被税务稽查所接受。
2、为什么?原因很简单。第一种做法比第二种做法在本环节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
3、如果要委曲求全,请选择第一种做法。
如果不怕被找麻烦,请选择第二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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