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一项公告叫好
同是挖坑,这是一个明坑
我不怕大家笑话,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明确规定了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时,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迫于法律的规定,我服务的单位不得不为、且为之甚好。
但是,我一向是反对向个人支付除工资薪金、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三项所得外,要求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我认为在国地税合并的环境下,税务机关不应再要求支付方负有如此不堪的重负,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与劳务所得规定有模糊交叉之处。
虽然如此,我还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02月11日 09:33发布的一项公告叫好,“同是挖坑,这是一个明坑”。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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