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号文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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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于2019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对退役士兵的创业就业加大了税收方面的扶持力度。笔者边听赵雷的《成都》,边将文件整理成表格,并梳理了容易混淆的要点,以期对企业的人力和财务部门使用优惠政策时,把握好细节点和形式材料。
一、名词基本含义
1、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退役士兵的解释: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3、本通知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本通知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收扶持政策

注1:表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注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注3: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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