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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美酒”变“鸩酒”

丁潇 / 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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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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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既然已经全面“营改增”,资金融通作为一种现代服务业,为什么不允许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抵扣,让增值税抵扣在这个环节上掉了链子?

    2019年2月3日下午,为了减税已经很拼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一份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通知第三条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且在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在集团内调剂资金余缺的企业集团来说,可以说是头顶上悬着的一把剑暂时放了下来(无偿提供资金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且资金接受方相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但是,对于这项政策,我认为,落地执行中仍有不少风险

     1、政策的时效性。本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如果集团内单位资金占用超过了截止日期之后怎么办?仍会被认为是提供贷款服务吗?

     2、关于企业集团。虽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但是,对于存在股权投资关系,但因各种考虑,母公司没有在名称中登记“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及其他最终控制方相同的公司之间,可以按财税〔2019〕20号第三条执行吗?

     3、企业所得税。资金的无偿提供方,在这部分业务上,能够高枕无忧吗?在现在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情况下,我对这方面的期望低于谨慎乐观

    4、 财税微波的疑问:既然已经全面营改增,资金融通作为一种现代服务业,为什么不允许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抵扣,让增值税抵扣在这个环节上掉了链子?

    丁潇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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