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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50)遇到原“其他所得”怎么办?

疯狂税客 /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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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
  • 其他所得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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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有自己专业的判断,是否应归属于九项所得项目;如果不能作出判断,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原“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原“其他所得”列举

    推荐阅读:“其他所得”并非兜底——12学《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三、新税法取消“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新个税法的应税项目为九项,原“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正式取消。

    四、遇到原“其他所得”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法》征税项目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即凡是属于列举项目的,依法征税,凡不属于列举项目的,不得征税。

    新个税法取消了原“其他所得”项目,是否意味着原来归属“其他所得”项目就不征税了呢?

    非也!

    实际上,取消“其他所得”项目,正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按照目前的税制设定,九项应税所得即可涵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全部项目。

    【疯狂税客】认为,原“其他所得”应有两种归宿:

    1、归属于九项应税项目;

    2、排除在九项应税项目之外。

    但无论原“其他所得”归去何方,都应该由有权限的机关进行规范明确。

    在政策尚未明确之前,如果遇到原“其他所得”项目,【疯狂税客】建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有自己专业的判断,是否应归属于九项所得项目;

    2、如果不能作出判断,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退一步讲,在政策尚未明确之前,对于遇到的原“其他所得”,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概作为不征税处理,也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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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疯狂税客 爱家人爱财税,重点关注自然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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