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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丢失的几笔进项税额

老税官 /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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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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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得抵扣转可抵扣、已抵扣转不得抵扣、逾期认证

    笔者在实务中,常见一些企业因贪一时之利,对一些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因暂时不得抵扣,而不取得。或者不能认真做好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台账登记,白白遗漏丢失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不得抵扣转为可抵扣的

    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建立台账记录。

    如果当时未能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发生转用于一般计税或应税项目时,将无法得到抵扣。

    如果当时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照常勾选认证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关键点:要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

    二、可抵扣转为不得抵扣的

    比如,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如:已抵扣40万元,待抵扣60万元,不动产净值率90%。转变用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90万元【(40+60)*90】,90>40万,改变当期扣减已抵40万,待抵扣进项税额扣减50万(90-40)。

    关键点:待抵扣进项税额还有10万元。应照常自取得该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月后抵扣10万元,不能遗漏丢失。

    三、逾期认证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关键点:既不应造成逾期认证,也应及时申报抵扣。

    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税务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点:省税务局核准;报送客观原因及相关资料;是否有相应客观原因,虽然以上客观原因列举比较多,准备资料报批也是耗时耗力。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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