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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适用于经营所得?

王骏 /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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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附加扣除
  • 经营所得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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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案例讨论——王波在海马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同时自己开了三个个人独资企业,他在海马公司领工资时已经享受了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问题1:这三个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再各扣6万?问题2:这三个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还可以再各扣一次专项附加扣除?

    由于王波已经在海马公司任职财务总监,有综合所得。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由于王波已经有了综合所得,他不能再从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中再一次减除费用6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实务操作中,现在有人提出一个新的观点,没有综合所得,并不是指纳税人没有取得四项综合所得对应的四个项目收入额,纳税人如果取得四项所得对应的收入额,如果收入额合计减掉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结果为负数,同样可以理解为纳税人没有所得,这时候自然可以从经营所得中扣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中国财税浪子完全不赞同这个观点,我们认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该都是指所得项目,而非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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