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户收款2000多万被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帮大忙
2018年12月4日,中国税务报文章《“小”粮店的大生意“见光”了》,描述了小粮店只申报20万收入,私户收款2000多万被查的整个过程,很精彩,值得一看。本文主要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该案件。
案件回顾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机关根据审计部门移交的涉税线索,对佛山M粮油公司实施税收核查。在企业账目不全、涉税数据混乱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外围调查取证,确认该企业利用私人账户通过账外销售方式隐匿销售收入2000多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佛山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增值税63.8万元、企业所得税39.2万元,处罚款51.4万元,加收滞纳金55万元,共计209.4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该公司偷逃税款数额超过100万元,目前,按规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已降为D级,企业信息已进入涉税违法黑名单,并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我们不鼓励偷税,也提醒大家要规范纳税,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的代价可能是补税、罚款(0.5倍-5倍)、滞纳金(18.25%每年)、刑事责任,也会被列入涉税违法黑名单、受多部门联合惩戒等,规范才是未来发展方向。
——易税易行
私户收款2000多万的代价
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私户收款需按规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于很多发票已经过期未认证或者无法补充取得发票,企业通常是按16%补缴增值税、25%补缴企业所得税,加上附加税费,直接就是42.92%(16%+1.92%+25%),如果算上罚款、滞纳金,基本上回款(私户收款的钱)就没了,赔了本不说,还可能倒贴。
但案例中企业补了多少?
63.8万的增值税,也就是按小规模3%补缴增值税,而不是按10%(17%、16%)。倒算一下,私户收款金额为63.8/3%*(1+3%)=2190.47万元,按这个数倒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为39.2/2190.47=1.79%,换算成核定应税所得率略大于7%。可以说已经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
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补税政策
认定(现在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广东国税在2008年就已经明确按此操作,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口径,跟广东国税的做法一样。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70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论税务机关是通过实施税务检查,开展纳税评估,还是纳税人自查补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或漏报销售收入的,均按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由上述两个文件可知,在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201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保留了上述做法,即案例中税务机关的处罚符合规定。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