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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不变:企业所得税法完成第二次修改

王骏 /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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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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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修改前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修改后,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条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主选择汇总纳税。

    2018年12月29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第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这个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在不经意之间完成了第二次修改。

    修改前的条款是: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改前后条款是: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比上述条款我们会发现,修改前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修改后,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条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主选择汇总纳税。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诞生于2017年3月16日,由当时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来在2017年2月24日,根据当时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7年2月24日的修正仅涉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次修改(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另外,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我们很快就会看到修改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完整文本。笔者曾经在此前发表过《太意外了 企业所得税法马上会迎来一次小的修改》的讨论,这次修改和我们此前的分析是完全一致的。这次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涉及税率,此前有舆论推测要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25%降到2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强调要减税降费。本次修改主要是因为国务院机构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至于减税降税,只要中央做出明确的工作部署,再次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完全有可能。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一条款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总则部分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税率属于法律的基本规定,即使修改也是由全国人大来修改更合适,而不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修改。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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