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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答之四:外派分支机构的人员,社保怎么缴

刘金涛 /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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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社保
  •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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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日,为西安某企业做社保、个税内训时,收集到部分学员咨询社保的相关问题。特将有关问题,作为一个系列专题,分别解答并分享给大家,以供参考。

    一、问题

    公司总部外派外地分支机构工作的员工,社保可以保留在总部吗?

    二、解答

    1、法理分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分支机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可知:1)若外地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若外地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上述规定其实说的是,若无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用人单位(一般为总部)委托就说明其无用工资格,不能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

    2、综合结论

    1)在分支机构缴纳:

    若分支机构有用工资格,且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劳动者的社保需要在分支机构缴纳。

    2)在总部缴纳:

    (1)若分支机构有用工资格,但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发生“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的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则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保需要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缴纳。

    (2)若分支机构无用工资格,就无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劳动者的社保就需要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缴纳。

    3、提请注意

    本文所说的分支机构不包括所谓的子公司(有营业执照)。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法律上有独立的用工权,不是本文所说的分支机构。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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