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答之四:外派分支机构的人员,社保怎么缴
近日,为西安某企业做社保、个税内训时,收集到部分学员咨询社保的相关问题。特将有关问题,作为一个系列专题,分别解答并分享给大家,以供参考。
一、问题
公司总部外派外地分支机构工作的员工,社保可以保留在总部吗?
二、解答
1、法理分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分支机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可知:1)若外地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若外地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上述规定其实说的是,若无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经用人单位(一般为总部)委托就说明其无用工资格,不能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
2、综合结论
1)在分支机构缴纳:
若分支机构有用工资格,且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劳动者的社保需要在分支机构缴纳。
2)在总部缴纳:
(1)若分支机构有用工资格,但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发生“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的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则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保需要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缴纳。
(2)若分支机构无用工资格,就无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劳动者的社保就需要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缴纳。
3、提请注意
本文所说的分支机构不包括所谓的子公司(有营业执照)。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法律上有独立的用工权,不是本文所说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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