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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这句话,有深意!

丁潇 /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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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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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在2018年12月22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挂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中,有这么一句话,不知道各位朋友可曾重视。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各位看看新近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下载注册之后,你就会发现,你的公民身份号码,暴露了你的所得了。

     

    请千万告诉你的老总,你的同事,过往靠在关联公司分拆工资以减少纳税做法,要彻底的绝了这个念头了。

    全国的税务机关中要有一家登记了你的“纳税人识别号”(公民身份号码),全国的税务机关就都能掌握你的涉税信息了。

    而纳税人,更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有这么一句话,“……,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是不是很惊喜,很意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1

    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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