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即:本公告即为落实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2、《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还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小结: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取得上述四项所得分两种情况:
1)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
四项所得统称:综合所得!第一、必须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平常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无扣缴义务人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自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第三:若满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尚未正式公布)规定的汇算清缴条件时,就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来说
四项所得,不称之为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无扣缴义务人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自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4、总结:
本公告就是要落实和确定两点:1)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平时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可能需要年度汇算清缴,而非居民纳税人则不需要年度汇算清缴)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笔记:
1、汇算清缴时间: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时,税款多退少补。其实,这就是汇算清缴的主要目的和直接结果。
3、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笔记:
1、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才适用下列方式计算预扣税款。
2、计算预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要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具体方法:累计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笔记:
1、将上述公式合并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其中: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1)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收入;2、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3、专项扣除=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4、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5、其他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主要为每月200元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2)预扣率、速算扣除数,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其实此《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和《个人所得税法》附表一(综合所得适用)内容一致,即:综合所得的税率即为:薪金所得的预扣率。)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笔记:除工资薪金所得外的综合所得的具体预扣预缴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笔记: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额=收入-费用
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入-费用)?70%
3、减除费用:
1)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2)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收入?20%
4、小结
1)若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则: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额=收入-800
(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入-800)✖70%
2)若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则: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额=收入✖(1-20%)
(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70%)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笔记:
1、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2、预扣率: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具体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其实就是此前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将出台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也会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
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20%)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笔记:应预扣预缴税额,
1、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笔记: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笔记:
1、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五千元;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3)小结:非居民个人的四项所得,除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减除费用5000元外,其他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4)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上述公式中的“收入额”: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
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70%
3、思考:
上述文字中的“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每月“收入额”,与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中出现的“收入额”的概念是否一致?个人认为:同一份文件中同一个词语的定义应当保持一致,而此处并不一致。
4、税率表适用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其实就是将新《个人所得税法》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中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后重新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得出的。)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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