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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创新,“折上折”规定

东方税语 /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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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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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个税法中的折上折规定: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稿所得收入*80%*70%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二、房产税中的折上折规定: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参照法规:财税[2005]181号

     

    赵东方税语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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