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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企业财税问题处理探讨(连载二)

李娟 /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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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
  • 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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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二、账务和税务相关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的基本要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按照准则,收入和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第一步:识别合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购买方成功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

    第二步: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电商企业需要按照购买者提交确认的商品/服务按照约定的时间、规格、型号等发出标的商品或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电商企业一般在信息发布中有明示的价格,此价格一般为交易价格。但由于网络交易的灵活性,有时电商企业会做部分促销活动,一般表现为折扣券、满减等,此时的交易价格为折扣后的价格和实收满减后的价格,有时会出现入驻平台分发各类红包的形式给到消费者,此类情况下的交易价格确认后续会在特殊业务中做专项探讨;

    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到各项履约义务。如果电商企业有几项义务同时需要履行,那价格需要在各项义务间进行分摊,如购买者购买了几项商品支付了一笔款项,此时需要将交易款项在几项商品中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五步:履行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既定的义务将货品快递给购买者,购买者取得了对应商品控制权时可确认收入。即交易成功后可确认收入。

    综上分析,收入确认关键点是客户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息,也包括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二)一般商品收入确认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指出,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笔者认为,此类商品应当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或者退货期(至少七日)满时确认收入。

    (三)特殊商品收入确认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同时指出,(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另外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笔者认为,上述商品不适用退货情形,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李娟财税蓝色调

    作者
    • 李娟 怀揣专业精进的梦想,努力做一位优秀的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财税蓝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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