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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审计处理的效果

燕归来 /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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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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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审计经常会遇到处理争议问题,这个矛盾无法回避,我们应该评估审计处理效果。

    审计经常会遇到处理争议问题,这个矛盾无法回避,我们应该评估审计处理效果。被监督人是否认识到位,问题是否得以彻底解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一、两个案例

    第一个,关于定价周期问题。

    公司规定,合同到期,提前十五天立项,到期日前续签合同。修订制度前,本条是合同到期前立项,因为立项和评标,授标有时间,无法保证合同到期日能续签,为避免脱节才规范如此。这次,审计发现了合同到期前一周立项,违反了定价要求,在考核时出现争议。

    当初在修订本条款时,业务是有意见的,但是修订合情合理,于是评估后确认下来。这次查处因为考核,分歧又被提出来。业务说合同到期十五天前太宽泛,要求还是执行十五天内。我们的观点是必须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以保证合同签订搭接无缝,之前就查处过合同到期前一天立项,根本无法在一天内发布、评标、授标和签订合同。

    我建议如果修订完善,可以这样约定,立项在合同到期前十五日,但不得超过三十天。给业务留出十五天的机动时间,能满足走流程到合同续签的无缝衔接。

    第二个,关于合同条款问题。

    海运货代有一个合同,因法务建议增加条款,在第四条的基础上增加,直接把第四条改为4.1和4.2。审计员在审核时,发现逻辑不符。没有第四条,哪里来的4.1和4.2,没有总哪有分。业务说这是法务建议修改,我们无权动版本,只是遵照执行,责任不在自己。我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不涉及到专业,审计员能发现,业务也应该自查发现,不应该推脱给法务。

    二、问题分析

    1.标准问题:两个案例事实和依据都很清楚,按制度考核无问题。即使有异议,也要在修订制度后执行,且修订思路也不影响问题定性及处理。

    2.问题影响:客观说,第一个提前一周,基本能保证搭接,不会有什么影响,只是违反了规则要求。估计是业务疏忽忘记了,其他都是提前十五天立项,若不是考核,业务也不会找理由。第二个也是小问题,不规范,但不影响合同理解及履行。作为合同起草人员,审核人员,从职业要求和工作标准讲,应该想到总分逻辑关系

    3.矛盾焦点:是考核!正因为事情影响不大,只是违反了规则标准,似乎不会造成被动损失,于是考核激化了矛盾。被查处人因为考核而利益受损,检查人因为有绩效必然坚持,对于小错整改还是考核,业务和监督视角认识不同。

    业务会说,你们有本事查处重大问题,我们认,鸡毛蒜皮什么本事?鸡蛋里挑骨头。审计认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隐患不消除,必然酿大祸。再说,哪有那么多大问题啊,如果一抓一大把,遍地是大问题,估计组织也离完蛋不远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问题不容忽视。  

    4.存在原因:利益冲突,矛盾规律。监督和被监督,绩效与被考核,这种咬齿的管理设计,注定了矛盾客观存在。监督者会睁大眼睛关注一切违规的问题,不管是大的还是小的。而被监督者对一切考核都会排斥,小的不以为然,大的惊恐推卸。我之所以不赞成放松标准,就是担心一溃千里,松懈的习惯氛围负面影响很大。

    三、应对措施

    1.关注重点:抓主要矛盾,抓核心问题,牵牛鼻子,打蛇七寸。一旦你查处的问题准、稳、深,有震慑力,有了公信力,被监督者也就无力在小问题上纠结。越是眉毛胡子,越是细枝末节,越不好控制,越得不到支持和认同。芝麻要捡,西瓜更不能丢。

    2.坚持原则:一如既往,一视同仁,坚定执行制度,违规必查,查出必究,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严肃起来,没有小事,敬畏心生,自然肃整。

    3.实事求是:要以理服人,要以证服人。做审计,就是按制度办事,就是重客观事实。不欺上瞒下,不厚此薄彼,不宽严不一,研究透彻制度,梳理清楚问题,宣贯沟通到位,果断坚定处置。

    以上是通过案例的梳理分析,对考核认识做出的归纳总结,审计是监督,监督是管理的一个环节。审计应该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就像这两个案例,从表象,内因,规律等分析,从而理清脉络,寻找切实可行的优化解决方案。世上没有一种管理方法是万能的,要兼顾条件环境等要素,把问题妥善解决,收到良好的效果,这就是正确的管理方法。

    布织道

    作者
    • 燕归来 一名十六年工业企业内审老兵,有扎实的财税理论知识功底,有丰富的内审管理经验,致力于推广和传播内部审计思想和工作经验与方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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