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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应按什么税率缴纳

槿思成 /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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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
  • 个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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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问题:

    这次项目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个税到底应按什么税率缴纳?查了查资料,细细分析,还蛮有意思的。

    二、引申1: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基金征收20%所得税的政策,应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

    三、引申2:

    为什么这个知道意见处理,投资圈一片哗然呢。

    我们都知道,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来说,股息红利收入相对较少,主要所得是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所得税法定25%,如果分到个人股东,那么还有20%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简单求和来说是45%。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法人,那么基于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其实等同于公司制企业的25%法定所得税率。但是合伙企业的税制,被抨击挺多的,其实思成也没有搞透。

    四、目前实务中有三类观点:

    观点一: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

    观点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观点三: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要区分合伙人性质,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是普通合伙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我们使用的,结合区政策)

    五、为什么出现这样的争议呢?

    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时争议背景:当时将股息、红利所得独立出来,主要基于当时有限合伙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还未明确地位,合伙企业主要是以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为其主营业务收入,而进行投资则属于少数情况。随着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以股权投资作为唯一经营模式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出现,自然人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两种政策可以适用,便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要么以91号文的规定,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比照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税率征收;要么按照84号文的规定,比照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正因为在国家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导致各地在执行层面出现了诸多差异。

    六、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存在观点差异

    自然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各地大都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以20%税率征税。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区做法统一按照5%-35%征收,而北京则是不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律按照20%征收;而天津则要求按照合伙人根据不同收入的性质区分,分别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

    七、税务筹划

    此类大都会涉及大额的个人所得税,故建合伙企业时,提前找好税收返还地还是挺重要的。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20%法定税率加上高比例地方税收返还。由于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60%:40%。即使地方部分全返,综合税率也大于12%,这种模式比较普遍,政策稳定性相对较好。(我们按这种)

    另一种是比照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税率征收,然后核定应税所得率。即采用核定征收的模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模式下地方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因此综合税率可以低于10%,甚至更低。这种模式多为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地方性政策。(筹划方案来源网络)

    八、总理给的定心丸

    在2018年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第二,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抓紧完善的税收政策,要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第三,要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此原则,总体上将不会提高创投基金企业税负,并且已经实施的地方政策将保持稳定。

    九、附:几个有代表性地区的政策

    1、北京

    具体内容: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2、天津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

    法律依据:《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3、上海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槿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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