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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承担后果

王骏 /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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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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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这里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均可以视为金融机构。

    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这些金融机构却有不少可以充当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承担后果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这里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均可以视为金融机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也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第三条还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人为纳税人。这一规定已经非常清楚,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140号文的立法基础在于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就看作是管理人自身的应税行为,因此应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税收后果。如果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就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金融机构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在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也是金融机构,就应当允许其适用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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