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年终奖个税政策热点问题分析
个税改革,大家关心的事很多,对于年终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下同),主要关心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等项目四合一之后,改为按年计算个税,之前国税发[2005]9号文的年终奖优惠政策,2019年度之后还能用吗?
第二,2018年10月1日之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级距也相应调整,该背景下,2018年10-12月发放的年终奖金(假设期间没有新政策出台),可以适用新的税率、新的级距吗?
第三,2018年度已经申报过2017年度年终奖金优惠,2018年10-12月能否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金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2019年之后年终奖政策是否依然存在,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没有明确,税务机关也不会给你明确的答复,只能是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具体政策分析可以查看之前的文章《10月后发放年终奖能否适用新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现在是2018年11月,也已经有了成功申报的案例,如下图所示:

对三个问题,是目前不少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最为急迫。
之所以关心,是他们可能是在2018年1月、2月、3月发放2017年度的年终奖,在2018年度申报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已经享受过一次年终奖优惠政策,而年终奖优惠政策按规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在2018年10-12月发放2018年度奖金能否享受优惠,将直接影响个人收入。
之所以急迫,是因为2018年度只剩2018年11月、12月,如果这两个月没有享受年终奖优惠政策,后续政策又明确2019年之后取消年终奖优惠政策,企业2018年度的年终奖金,将无法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
对上述企业,2018年度的年终奖金,到底能不能享受优惠呢?
税局的口径自然是不能够享受,因为国税发[2005]59号文已经很明确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一年享受一次看的是所得期还是所属期呢?税局是看所得期,因此不能说2018年度的年终奖还没有享受过优惠就可以继续享受,具体要看所得期是什么情况。
主要分以下情况判断:
1、如果2018年度申报2017年度年终奖个税时,所得期选的是2018年的某个月份,则2018年度10、11、12月就不能再享受。例如,2018年1、2、3月发放2017年度奖金,相应地会在2018年度2、3、4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期起止日期相应选择为2018年1、2、3月的月初、月末,此时2018年度10、11、12月发放2018年度奖金,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2、如果2018年度申报2017年度年终奖个税时,所得期选的是2017年的某个月份,则2018年度10、11、12月就可以享受。例如,2017年12月发放2017年度奖金,相应会在2018年1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期起止日期相应选择为2017年12月月初、月末,此时2018年度10、11、12月发放2018年度奖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3、同样是2018年度1、2、3月发放2017年度奖金,但是在系统申报时,所得期起止日期填报的是2017年度的起止日期,而不是实际发放年终奖月份的起止日期,此时,2018年度10、11、12月发放2018年度奖金,2018年度11、12月、2019年1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优惠,但这只是系统上可以操作,不代表税务机关认可该做法。由于申报系统不会自动限制一个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两次申报所得期为2018年度某个月份的年终奖个税,会出现个人在系统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而税务机关又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优惠为由,要求第二次年终奖(即2018年度奖金)按正常月度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综上,单从税务成本角度考虑,对于2018年度尚未享受过优惠的企业,包括2018年1月申报2017年12月发放年终奖个税的企业,2018年10、11、12月可以发放年终奖,大胆享受优惠政策,建议也要抓紧时间享受,避免后续政策有变;对于2018年度已经享受过一次的年终奖优惠政策的企业,继续留意后续政策变化并采取应对措施。
以下是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10-16在线问答)
问题: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关于一次性年终奖金计算方法是否会有影响?
咨询问题1、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一次性年终奖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咨询问题2、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如果计划发放2018年度员工的一次性年终奖金,安排在2018年12月底发放和在2019年1月份发放是否计税金额会有差异?
咨询问题3、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新版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税率、速算扣除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是否适用于以后年度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税计算?
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2018年10月之前,如果您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四季度发放的奖金,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2019年发放2018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咨询。衷心感谢您对广东12366纳税服务工作的支持!
问题:请问在2018年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纳税人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对于2019年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举例:张某在2018年10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4500元,低于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0(4500元未达“起征点”);
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当月工资4500元与5000元的差额为500元,可以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20000-500)/12=1625,按照新的月度税率表查找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0000-500)*3%=585元;
当月应纳税款=0+585=585元。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10月之前,如果纳税人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四季度发放的奖金,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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