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某市税务局在2018年度的税务检查中发现,a公司2017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了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150万元,并在税前扣除。实际申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
请问:这些费用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见,从上述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内容并不包括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不能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是既不能在财务列支,也不能税前扣除。
奖励优秀员工的旅游费用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题2】甲公司在年初时为了激励员工完成当年的生产经营任务设立年终旅游大奖。规定凡是能够规定任务的,在年终可以由公司出资安排去国外旅游一趟,旅游期间除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和旅行社费用全部公司承担外,还给予定额现金补贴作为旅游途中花费开支。
请问:这些费用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见,从上述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内容并不包括员工的旅游费用,不能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对于优秀员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包括现金补贴)可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在税前列支并按工资薪金支出申报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费用开支应量化至每个参加员工,并与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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